房子漏水的法律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为责任赔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赔偿责任范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以下情况由开发商进行赔偿: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根据《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发商(包括建设单位)对屋面、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其保修期应为5年。在这期间开发商(建设单位)是责任的主体,房屋主体出现漏水,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漏水进行修缮。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仅对房屋原有的防水工程渗漏而承担保修赔偿责任,由于其他人为因素,如移动水管、擅改装潢而引发的漏水原因,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楼下邻居遭到漏水危害,可以要求漏水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且赔偿损失,如果楼上业主不执行,则可诉诸于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房屋出现渗漏,渗漏处如属建筑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可以找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作维修。